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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施诉前协调新机制效果好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8:23
    今年以来,为积极响应“调解年”活动号召,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和总结协调方法,尝试推行诉前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老百姓的讼累,也使行政机关能够主动纠错, 有力促进了官民和谐,达到了党委政府满意、行政机关满意、行政管理相对人满意的良好效果。今年第一季度审结行政诉讼案件9件,其中裁定撤诉4件。
    一是坚持两个原则。坚持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合法原则,在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协调,不因诉前协调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引导各方接受协调。
    二是把握诉前协调的范围。主要对原告起诉时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充分,原告可能撤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愿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的案件进行协调。
    三是明确诉前协调流转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立案时,由行政庭先行登记审查,暂不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审查后认为该案具备协调处理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协调处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协调处理,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如果行政机关在限定期限内和原告达成了协调意见并告知法院,该案结案。如果达不成协调意见,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立案后启动诉讼程序。


编辑:市委政法委  上稿: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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