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天地 >
提升借贷安全意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投稿单位:未知  编辑:长安网  发布日期:2017-07-15 19:39

近年来,民间借贷高发、多发,但由于部分群众缺乏证据保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导致许多借贷资金血本无归。对此,漯河中院经过深入调研,提出提升借贷安全意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十五条提醒:


 

出借人的风险防范

 
 
提醒一: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借条”切记不要写成“欠条”。

 

提醒二: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实践中,有的债务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为满足经营或生活需要仍然借款;有的是为了将借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以诈骗为目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举债时即无偿还意向。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即到处逃债躲债,导致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

 

提醒三: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高利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要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要注意风险防控,既要有风险预见性,也要有风险承受力,切不可把全部或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投资,特别是投资于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之中。

 

提醒四:借款用途要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还有可能被没收。此外,对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因请托他人找关系调动工作、升学、“捞人”等形成的债务,也会因请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五: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


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但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因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或者出借人仅有打款凭证而没有借据,或者出借人虽有借据,但却没有大额款项已经交付的证明。以上情形下,一旦借款人不认账而发生纠纷,因缺乏证据,借款人的还款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提醒六:向已婚夫妇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


法律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醒七: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提醒八:及时催要借款。


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三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提醒九: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


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借款人的风险防范
 

 

提醒一:不要轻易书写借条。


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中。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提醒二:还款时记得收回借条。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的出借人有可乘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对此,如果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将很可能败诉。

 

 

提醒三:不要碰触高利贷。


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实践表明,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

 

 

提醒四: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


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提醒五: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风险防范
 

 

 

提醒:请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投稿:市法院活动办





编辑:长安网  投稿单位:未知 
栏目列表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