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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生前借款搞经营 子女拒还被诉判偿还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47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用于经营,借款后,债务人因病亡故,债权人向继承人索要借款,但继承人找各种理由拒还,随又玩起失踪十多年,无奈债权人提起诉讼。2月10日,舞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樊男、樊女系同胞姐弟。1999年,二被告的父亲开办厂子期间,为筹措运营资金,经熟人黄某介绍,以付给高息为托词,于当年4月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二被告父亲因病亡故,其所经营的厂子由二被告接手。2000年8 月,二被告经其业务负责人周某手向原告先期偿还借款3000元。2000年12月,二被告找到原告,由证明人黄某、周某现场作证,承诺其父所借原告款项保证由其二人负责还完,并与原告签署了还款协议。因当时二被告表示手头紧张无力短期内归还借款,故还款协议未明确还款日期。后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借口予以推托。之后,二被告先后外出经商,原告多方寻找未果,二被告所欠原告借款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2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樊男、樊女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上注明:“因父亲病故,该厂现由其子女樊男、樊女承接,其所借赵某款肆万元由以上二人偿还。原定利率重新商定为年息一分,待本金还清后一次性结算付给利息”。被告樊男、樊女和原告赵某在还款协议上签名,并且证明人黄某、周某也在协议上签名认证。庭审中,原告自述二被告曾于2000年8月份经周某之手向其先期偿还借款3000元。

    该院认为: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樊男、樊女应依照双方所签还款协议承担还款义务,并提交了还款协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樊某、樊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还款协议中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来源、金额表述明确,二被告作为该笔借款的原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了父亲厂子的财产及经营权后,自愿承担被继承人所欠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还款协议为有效协议。二被告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下余借款37000元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自2000年12月13日支付利息,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樊男、樊女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息10%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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