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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出车祸致人伤 雇员重大过失连带赔偿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47

    逆向行驶与相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车祸,造成乘车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逆行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由实际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作为雇员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3月26日,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124.9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车损2000元。被告王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车损、看车费、租车费11370元。驳回原告徐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9日,被告张某驾驶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某路段,逆行与相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1、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陈某、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6868.93元。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遭到损坏,经评估该车的车损为6805元。原告陈某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863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支出看车费500元。原告陈某称该车辆平时用于其妻子经营的生意,在事故处理及车辆维修期间,刚好是销售旺季,租用某某所有的面包车跑业务,租车费4240元是此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号小客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张某是其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原告为维护权益,请求:王某、张某连带原告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314.93元。王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的车损、评估费、看车费、租车费等共计1337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替代王某、张某直接偿付二原告。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请求的费用过高。

    被告张某辩称,某号小客车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由其管理、使用、收益,,答辩人受雇于被告王某,给王某开车,双方系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驾驶该车辆在正常上班途中,故该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某承担,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事故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应向法院提供证据。

    另查明,被告张某驾驶的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01月14日零时起至2012年0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驾驶的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被告实际车主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雇员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m  上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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