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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渗水殃及楼下法院判赔3.5万元
投稿单位:源汇区  编辑:源 汇 区  发布日期:2015-11-13 08:55
    本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每个人的生活尤其重要。家住源汇区的李某、王某夫妇,因为楼上邻居张某家中溢水,新装修的房屋家具被损坏。对此损失,张某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在几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楼下小夫妻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李某与王某是一对新婚夫妻。
    两人婚前在某小区购置并装修好新房,婚后便去了外地度蜜月。蜜月归来,两人一打开家门便傻了眼,由于屋顶渗水,两人新装修好的房屋墙壁漆翘皮脱落,灯具内进水,就连房门也崩裂变形。看到此景后,两人急忙向楼上跑去,发现楼 上住户家往外溢水,敲门未果的情况下,两人通过物业联系上了楼上住户张某。随后张某赶回家,发现家中壁挂炉其中一根软管泡水造成漏水。李某、王某要求张某对其屋内损失进行赔偿,可张某认为壁挂炉是自行漏水,与他无关。
    “你家漏水把我家弄得一团糟,你不负责谁负责?”李某与王某坚持认为张某应当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壁挂炉自己漏水,又不是我故意放水,我不负责。”张某辩称道。
    李某、王某与张某多次协商,但都没能达成协议。最终,李某、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张某房屋漏水造成李某、王某装修好的房屋内财产损失,有李某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张某也认可,该事实予以认定。张某应当依法对李某、王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某支付给李某、王某人民币3.5万元。   (李佳妃 袁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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