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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查封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投稿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2-01 15:26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偏偏有人视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同儿戏,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

    2011年,被告人袁某开制门厂时,欠李某货款6万多元,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舞阳县法院。2012年4月11日,该院判决袁某支付李某现金6530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袁某拒不执行还款义务。2012年7月9日,该院向被告人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2013年5月15日,该院依法查封了袁某所有的上海别克轿车一辆、冲床四台、卷边机一台、折边机一台。此后,被告人袁某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未经舞阳县法院同意,将该院依法对其查封的财物予以低价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因袁某始终不履行判决,该院于2014年11月7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随后,该院把相关材料移送至舞阳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1日,袁某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袁某主动清偿了全部欠款,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该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已发出执行通知后,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袁某已全部偿还欠款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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