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漯河某食品公司与广州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也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且未补充协议。合同签订三天后,漯河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给本市某运输公司运往某商业公司所在地广州,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风暴致使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货物毁灭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赵勇立
勇立同志:
首先告诉你,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某商业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据此,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已把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承运,因此,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只能由某商业公司承担。同时《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某运输公司对风暴这种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漯河市郾城区法院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