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96年李某的母亲白某在外地病逝,李某为方便拜祭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后将骨灰盒带回自己的老家某市,保存在某市殡仪馆。2009年清明节,李某再次回乡祭母时,发现母亲的骨灰盒已经被某市殡仪馆弄丢了,李某在与殡仪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准备提起诉讼,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 亮
张亮同志: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
李某与殡仪馆之间确实形成了保管合同,但是李某可以选择提出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依据是《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若李某提起违约之诉,只能请求殡仪馆承担法定和约定的财产责任,不能请求殡仪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在侵权之诉中提起,若李某提起侵权之诉,则可能请求殡仪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依据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和第4条都可以看作支持本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