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陈某系某派出所户籍室微机录入员,在获知某地居民将得到土地安置补偿费后(后证实是虚假信息),陈某便打算将自己和他人的户口迁入某地获取土地安置补偿费,2月19日,陈某趁户籍民警外出独自一人,从户籍民警的抽屈里拿出两张空白户口迁移证,填上自己、亲属以及不相识人员共8人的资料,加盖了户口专用章。第二天,陈某虚构迁移理由将8人户口迁至某地。不久因户籍民警发出丢失迁移证而案发。据调查,陈某系派出所工人,因户籍室人少,陈某有时也代办户口,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外出时曾叫陈某“帮忙”照看一下,陈某事后也没获利。请问,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赵飞
赵飞:
首先告诉你,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
伪造证件,是指无权制造而仿照真的制造假的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典型的伪造证件是指制作形式与内容都是假的证件,证件的形式具有公信力,使人相信记载内容的真实,而证件的内容是证件的主体,无论是制作形式、内容都虚假的证件,还是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或内容真实而形式虚假的证件,都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信誉。本案中,陈某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证件,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伪造户口迁移证意图诈骗,属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诈骗未遂,陈某构成伪造证件罪。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