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检察风采 > 案件直击 >
夫妻乘车起纠纷 检察院抗诉有果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23

      日前,马某夫妻二人经过检察院依法抗诉再审改判,终于拿到了拿到了赔偿款,高兴之余,马某特意给承办人发来了短信表示对郾城区检察院工作的感谢。

     马某与妻子李某于2006年元月1日乘坐平顶山至驻马店的豫D-28631号客车,途径郾城区境内,司机胡某于拐弯处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车侧翻,车内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马某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8天,李某因怀有身孕造成人工流产,住院治疗17天。因医疗费的赔付与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达不成协议,夫妻二人将汽运公司及司机胡某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和李某的人身损害应该有司机胡某承担全部责任,汽运公司无责任。因汽运公司与各班线司机均签有内部客运班线租赁合同,约定一切民事责任均由承包该线路的司机承担,法院据此判决司机胡某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共计5403元(汽运公司已支付3000元);判决赔偿李某医疗费等4125.9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共计9125.90元。夫妻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汽运公司购买了车票,已经与汽运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安全将旅客运送目的地的义务,因此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极度绝望下,夫妻二人于2008年6月24日来到郾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追究汽运公司的连带责任,以能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人对此案非常重视,立即调阅原审卷宗,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该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抗诉,在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建议漯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08年11月11日做出了判决,判决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在胡某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

 


 



编辑:郾城区  上稿:郾城区 




编辑:  投稿单位: 
栏目列表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