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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朋友以身试法盗窃财物法不容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23

2009年9月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的周口市商水县张明乡闫庄村村民闫某被郾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7年闫某跟着其老表胡某在漯河市区做化妆品生意,他们在沙北海河小区租房居住。2007年2月23日13时许,闫某伙同刘某在海河小区他们的租房处,趁其老表胡某不在,在胡某的朋友(女)郝某放在屋内的手提包内发现几百元钱及一张农行卡,在刘某的劝说及怂恿下,他们拿着郝某的农行卡及身份证来到海河小区门口的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处,由闫某操作并试出密码后,分两次取走现金2300元交给刘某,刘某嫌取钱太少,两人又来到黄山路工行自动取款处,刘某操作又取走现金2000元。当晚刘某将取出的4300元钱中的1000元交给闫某,后闫某将钱零花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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