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检察风采 > 案件直击 >
常在河边走 肯定会“湿鞋”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23

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就是告诫人们任何时候都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日前,因屡次盗窃最终被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芦某被郾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芦某,系洛阳市栾川县庙子乡英雄村人,2008年11月份来到漯河并应聘于漯河市海河路刘一手火锅店。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芦某趁宿舍内上铺员工孟某熟睡之际,盗走孟某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郾城区物价局评估价值970元),于当天卖到二首手机市场,得赃款80元,挥霍,并离开了该店。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一点多钟,芦某又窜至该店的员工宿舍外,翻墙入院盗窃该店员工李某长虹牌25英寸彩电一台,万利达影碟机一台(价值230元)后,扬长而去。2009年3月24日,芦某再次窜至该店的员工宿舍内,盗窃该宿舍内员工手机一部、影碟机一台及衣服数件(总价值1510元),正当芦某准备逃走时被该店员工李某发现并当场抓获。芦某主动供出了前两次盗窃该店员工宿舍内物品的犯罪事实。

日前,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编辑:郾城区  上稿:郾城区 




编辑:  投稿单位: 
栏目列表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