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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文明执法铸就铁案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09:04
刘海涛同志是1997年进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2002年底到反贪局侦查处工作。工作中,他始终坚持“廉洁、务实、高效” 和“当好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凭着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满腔工作热情和较强的侦查能力,准确有力的打击了一大批严重职务犯罪分子,2003、2004年被市院嘉奖,2005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4年、2006年被荣记个人三等功。2004年至2005年,主办了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于某贪污案件,在漯河市反腐败历史上首次办理了零口供案件;2006年主办了漯河市郾城区副区长李某贪污案件,2007年主办了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罗某受贿案件。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古人云:试玉要烧三日满,辩材需待七年期。作为一名侦查员,刘海涛同志对学习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十分清楚的。他常说“如果不加强学习,在政治上就会迷失方向,在工作中就会造成失误,”近年来,他先后利用专业培训和业余时间自学等方式,系统的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政治理论,从思想上、行动上增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他先后深入研读了两法、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实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书本学习,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他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的学习方法,对历年来自己所办案件进行一案一总结,成功的总结经验,失败的汲取教训,使自己在办理各种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侦查视野放宽,讯问技巧、使用侦查谋略的能力获得较快的提高,成为我市反贪部门的业务尖兵。
    二、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全面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将案件办理成铁案
作为一名侦察员,其首要职责就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只有多办案,办铁案,才能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而且要在办理案件时,体现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依法办案。

    (一)广辟案源,深挖余罪,查办大要案
    近几年的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他并不仅仅局限于群众的举报,一边充分利用群众的举报线索,深挖余罪,另一方面,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广辟案源,查办大要案。如在郾城区副区长李某贪污案件时,承办人根据举报材料提供的信息,结合发案单位的情况,据此制定了详细的侦查计划。立案后,按照侦查计划对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事实证明,他的这些判断都是正确的。正是由于刘海涛和其它侦查人员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深挖余罪,顺利把李某送上了法庭。

  (二)巧施谋略,秘密初查,查办大要案
  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查办,一个清晰的初查思路,保密的初查方法,会对整个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拿到举报谷某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线索后,对纷杂的举报内容进行梳理,锁定初查的目标,根据谷某的个性特点,工作阅历,刘海涛和其它侦查人员制定详细的初查计划。同时为防止案件因初查泄密而将有价值的要案线索毁于一旦,在初查时巧妙地运用“两个掩护”,即掩护侦查人员的身份和侦查意图。谷某这一要案的突破,正是他平时侦查技巧的积累,也是新的侦查手段的灵活运用的借过。

  (三)人文关怀,突破预审瓶颈,查办大要案
案件能否成功办理,预审是很关键的,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不同的预审方法。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罗某大要案的成功办理,正是因为他们在预审中成功运用人文关怀,文明办案,依法办案的结果。针对罗某个人阅历复杂,社会阅历丰富等个性特点,刘海涛和其它侦查人员从其虚荣心强出发,恩威并用,迂回包抄,适时出示关键证据,同时发挥人文关怀在预审中的作用,适时的一句问候,一杯茶,一粒药,不仅缩短了罗某与承办人的心理距离,而且加快了罗某心理防线的崩溃,使罗某流下悔恨的泪水,为罗某案件的突破打下了基础,其不仅交代了我们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交代了我们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四)团结协助,迎难而上,运用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固定犯罪证据,查办大要案
董某特大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是漯河市建市以来,漯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案件受理伊始,刘海涛和其它侦查人员就清醒的地认识到这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侦破的困难更多、更大,其犯罪证据调取困难,犯罪嫌疑人抓捕困难,犯罪赃款追缴困难。刘海涛和侦查处的其它同志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侦查手段固定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在铁的事实面前,董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承办人又衣不解甲,马不卸鞍,分赴三省六市,行程10万公里,依法追回涉案赃款赃物,把国家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精诚团结,通力合作,成功办理了漯河市反腐败历史上首起零口供案件
于某从省纪检委对其“双规”以来,一直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对其讯问过程极其艰难。于某和同案犯所涉案的书证多已丢失或隐藏,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同时在于某被“双规”前,同案的左某多次被“双规”又被释放,他们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于某对自己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已经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并作好了准备。这就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2004年6月,刘海涛和侦查处的其它同志在接手于某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后,调阅了省纪检委所有关于于某和同案犯的材料,并将乡、村的财务帐进行调阅,并到某集团查阅了双方所有的往来帐目,对于某在任某乡乡长、书记期间所有的帐目进行调查,从中梳理出于某用自己掌握的公款支付28000元修路款和借给翟庄乡乡政府的243500元两项事宜,详细进行侦查,这为案件的最后判决打下了基础。
根据于某案件的特殊情况,受理案件伊始,他们就清醒地意识到这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取证更难,取证量更大,接手案件后,刘海涛以省纪检委移交的事件为基础,但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对于某在某乡和财政局任职时所有的帐目进行审查,根据现有的帐目查证于某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同时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找到当时的经办人员,让其回忆当时的情况,到银行查找当时经办人员的银行记录,查证当时到底是经左某还是于某转给其的经费,从而从根源上否定于某将公款用于公事的辩解。

  为能恢复当时的证据,刘海涛和其它办案人员冒着酷暑,带领某集团当时的经办人员,对当时经于某经办所修的道路进行丈量,将所有的道路决算,以从总额上卡死于某将自己掌握的公款用于修路的辩解。根据于某辩称自己经手所修的草场路自己付过五万元,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对该路段进行审计,从而证实其没有付款的可能。

  三、让党和人民满意,坚持打击、服务、保护、预防四位一体履行检察职责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刘海涛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的工作思路,在办案时,以上述思路为指导,并作为自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目标。
所谓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就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把严格执法寓于热情服务之中,在办案前想着服务,在办案时搞好服务,办案后延伸服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少不了要和企事业单位打交道,怎样才能让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群众觉得检察机关可敬而不是可怕,帮忙而不是添乱,在办理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时,他想企业之所想,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轻易冻结企事业单位银行帐户,不随意调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帐薄,不破坏企业的业务关系,保护企事业单位产、供、销正常渠道的畅通,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2006年,在办理某银行员工特大挪用公款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承办人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做到对案件快立、快查的基础上,尽量少到发案单位去调取证据,在不影响发案单位经营的基础上,将需要多次到发案单位调取的证据一次调取完毕。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为发案单位追回涉案资金,将发案单位的损失减到最低。这些都赢得了发案单位的欢迎,同时赢得了发案单位对案件查处的支持,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所谓惩治与保护并重,就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打击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还要为廉洁勤政的好干部撑腰壮胆,保驾护航。一个单位如果出现歪风邪气,误解、非议甚至诬告陷害清白干部,势必会激化矛盾,扰乱人心,阻碍甚至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几年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一些不明情况的群众根据道听途说的情况检举单位领导职务犯罪的情况,经过侦查后,如果发现群众举报的情况不实,在向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基础上为被举报人正名,还其清白,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更加积极工作。
所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就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自己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几年来,通过以案释法,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如在办理李某贪污案时,在查清李某的犯罪事实后,并没有立即从发案单位“撤回”,而是扑下身子查找其犯罪的原因。承办人根据发案单位管理不严,制度不密,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仅会导致更多的犯罪发生,而且会使发案单位雪上加霜,立即以漯河市检察院的名义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发案单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发案单位的职工召开法制宣传会,协助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杨斌  上稿: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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