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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停歇的老黄牛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09:04
    闫国民同志1990年从部队转业到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在公诉处、侦查监督处担任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主诉检察员等职。17年来,闫国民同志以一名普通共产党的情怀和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立足刑事诉讼工作,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己任,无私奉献,使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闫国民同志也从一个风华正茂的年青人,变成一个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办理各种疑难案件的资深检察官。现在已经50多岁的人,仍像年青人一样,工作抢着干,遇有大要案、疑难案冲在前,同志们都称他是永不停歇的老黄牛。辛勤的工作,赢得了无数的荣誉:先后被评为河南省检察系统先进个人,被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评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人民满意的检察官,连续被评为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多次受到检察院嘉奖,被河南省检察院记二等功一次。2005年6月被漯河市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06年被评为漯河市检察院“五好”党员,并被市检察院记三等功。

    从零开始钻业务                                           

    闫国民同志始终不渝地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并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为检验自己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不断提高强化自己的职业技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公正。刑事诉讼工作,处于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每一个案件公正处理起着关键作用。专业功底不深厚,分析推理不严密,考虑案件不周密,案件质量就难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群众的评判。从一个军队干部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一个重新学习、不断提高、化蛹为蝶的过程。闫国民同志进入检察院之后,一切从零开始,从最基本的法律学起,向书本学习、向同志们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时间跟老同志学办案,晚上和节假日就自己钻研书本,带着疑问向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请教。针对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他从理论入手,结合实际案情,从事实证据、认定的罪名、以及从轻、减轻、加重的情节、是否有漏罪漏犯等,都认真审查勘酌,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正确,很快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成长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勇于、善于办理大案、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成功办理了一批重、特大刑事案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仅2003年以来就成功办理公诉、审查逮捕案件200多 多件, 追诉、追捕犯罪嫌疑人20余人,准确率达100%。

   
勇挑重担办大案

    闫国民同志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发扬军队干部大无畏的革命气概,不畏困难勇于办大案,越是大案越是走在前。先后办理了银鹰典当行集资诈骗案、郾城农行王某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轰动全国的杨新海杀人狂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今年七月底,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马某等十七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赌博、非法占用耕地一案。该犯罪团伙以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手段,插手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滋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由于该案涉及人多面广,持续时间长达几年,光案卷材料就有几十本,而审查逮捕期限只有短暂的七天,受理案件后,闫国民同志就白天冒着酷暑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晚上挑灯夜战,审阅卷宗,分析案情,查微析疑。由于看守所条件有限,没有降温设备,连续几天都在看守所问人的闫国民同志身体虚脱,血压也高了,但是为了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此案,闫国民同志不顾同志们的劝阻,大剂量服药后仍坚持工作,最终在法定期限内成功办结了此案, 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意见,仅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和继续侦查提高就有70多页。

   
查微析疑办疑案

    闫国民同志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以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办理案件中善于从不起眼的地方着手发现问题,并有一股不解决问题不罢休的韧劲,通过深挖细查把疑案办成铁案,既使每一个有罪的犯罪吸嫌疑人不能逃脱应有的惩罚,也保证了每一个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周口市杜某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和由此引出的一系列渎职案件,是省政法委牵头组织多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该案因发案时间长(达7年之久)、涉案人员多(达20多人)、涉及罪名多(诬告陷害、伪证、玩忽职守、受贿等)、在逃人员多、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涉及公、检、法各部门人员)而迷雾重重。为了及时掌握案件情况,闫国民同志从案件立案后就介入该案,参与案件讨论,发现证据材料存在疑点,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他拔开案件表面迷雾,抓住本质,提出的抓大放小,就是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一般或者协从犯凡是主动交待问题、说情情况的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从内部进行分化瓦解,是案件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盗窃一案,认定2006年5月30日下午,受害人在漯河市小胖统领百货地下超市柜台处索要发票时,把随身携带的手机放于柜台之上,犯罪嫌疑人赵翠花趁受害人不备将其手机拿走。闫国民同志受理该案后,认真阅卷,发现卷中证据材料存在很多疑点,一是受害人把手机放在柜台上后到什么地方去了,手机是否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二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时间发现的手机,在什么情况下拿的手机,三是犯罪嫌疑人拿手机时是否看到了受害人。四是犯罪嫌疑人拿到手机后是否马上藏匿。针对存在的疑点,闫国民同志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先后到发案现场进行了查看,找受害人询问被盗经过,查找证人核实案发经过,到手机市场调查同型号手机价格,并认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痛哭,大喊冤枉。经过调查核实和两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案件真相大白。经依法审查认定:受害人洗手后到柜台处索取发票,因手湿把手机放到柜台上,后看到在物品存放处有一个熟人,就去说话。犯罪嫌疑人打扫卫生时到柜台询问有无优待卷,询问后看到柜台上有一部手机,认为是顾客买东西后忘在了柜台上,就随手拿了起来,并没有及时藏匿,而是拿在手里,当时负责开发票的服务员也看到了犯罪嫌疑人手拿手机,并询问了是否是才买的手机。经严格审查,闫国民同志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并不知道受害人什么时间放的手机,也不知道受害人是否在现场或者附近,不能推翻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误认为手机是顾客遗忘物或者遗失物的可信性。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根据手机评估价格数额和市场调查的价格,因为没有达到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也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闫国民同志建议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翠花。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支持了承办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赵翠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了不枉不纵,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错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一名法官对事业的无限忠诚。


编辑:杨斌  上稿: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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