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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检察院创新不捕说理新机制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16

舞阳县检察院创新不捕说理新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如何说明理由,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往往简单采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等笼统、含糊的结论性表述回复给公安机关,这些表述一方面容易使侦查人员产生误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产生复议、复核争议。为消除这些弊端,切实提高案件质量,舞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规定承办人对不批捕案件必须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阐述,使公安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便于公安机关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利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有效提高了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批准逮捕率。

一、对拟不捕案件先与公安机关沟通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为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足或不构成犯罪的,不是像以前那样先作不捕决定,再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而是将补充证据工作的重心前移,在作出决定前,先向侦查机关通报证据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听取其对案件的不同意见。提出应当具备的证据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按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按要求经补侦而无法提供证据后,再作出决定。这样,不仅能尽量在作出决定前把案件办理得更加扎实,而且能使公、检双方通过补证工作前移,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前达成共识,有效避免该捕而不捕问题的发生。

具体方法一是通过电话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具体提出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根据逮捕的条件,论证对犯罪嫌疑人应否依法逮捕或不捕,最后依法达成共识。方法二是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阅卷分析现有证据状况,梳理出需要补充的具体证据,并提出补侦方法。必要时由分管检察长负责,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参与,对拟作不捕决定的案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最后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再把不捕理由向被害人口头说明,以避免当事人不服,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通过层层说理争取对不捕达成共识

在落实前述两个方法的基础上,为把整个不捕案件办理得更为准确,舞阳县检察机关抓好不捕案件说理环节,明确规定对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主要从犯罪构成、证据锁链及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对于不捕理由分析,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分析制”,即先由承办人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再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查补充。同时实行“三级说理制”,先由主办检察官根据前述“三级分析”形成的不捕理由对侦查人员进行口头说理或发出书面说明;如果侦查人员有疑问,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仍然有异议,再由分管检察长对分管局长详细说明理由。经过对不捕理由“三级分析”、“三级说理”,使得全案的不捕理由分析更为全面、深入、透彻,通过层层把关确保不捕理由的慎重、规范和令人信服,更好地确保不捕案件的准确性。

三、建立相关机制确保不捕案件效果

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舞阳县检察机关在推行不捕案件说理制度时结合实际,根据法律规定,建立起了四个机制:

一是建立不捕案件审查机制。对于拟提出不捕意见的案件,明确要求在受理后3天内由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承办人建议正确的,即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不捕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将该案进入前述的“前移重心、开启通道、三级说理”程序,这样从程序上较为规范地保证了不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建立非本地人员构罪不捕特别机制。针对近年来非本地人员犯罪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舞阳县检察机关对非本地人员构罪不捕作了积极的尝试。非本地人员构罪不捕案件的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犯罪嫌疑人有悔罪态度,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作出了积极赔偿;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区有近亲属且同意作为其保证人;犯罪嫌疑人原工作、学习单位有让其继续工作、学习和进行管教的保证等。

三是建立《补充侦查提纲》落实跟踪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虽然实行了补证重心前移,大量的补证工作已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完成,但是也有一部分证据在作出不捕决定前来不及补充,有待决定后再进行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在作出不捕决定后两周内,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通过电话查询该通知书所要求补证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四是建立不捕决定执行监督机制。在作出不捕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两个渠道对不捕案件进行监督。首先,及时签收释放回执。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执行回执,并且在释放当天将《释放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其次,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了解不捕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是做好对被害人的说理工作。即当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时,运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被害人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矛盾,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息诉、息访目的。

舞阳县检察机关切实开展不捕案件说理制度,以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附带《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和口头说理的形式切实加强说理工作,一方面消除了公、检办案人员彼此之间的分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准确指出不捕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说明补查的理由并详细列出补侦提纲,使侦查人员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以有效地提高补查重报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据统计,2008年以来,该县公安机关没有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而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被害人也没有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而提出申诉、上访的案件。



编辑:行晔杨  上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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