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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创新逮捕必要性说理制度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16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创新逮捕必要性说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着重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而忽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认为够罪即捕,而不考虑罪轻罪重及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倾向。这种倾向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为改变这一现状,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尝试在全市率先推行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格依照逮捕的三个条件的规定,积极推行全新的提请批准逮捕模式。

一、全面更新提请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模式

该院紧紧围绕逮捕的三个必要条件,要求侦查机关报捕时必须提供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证明。应当列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哪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

(2)社会危险性证明。应列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逃跑、串供、自杀的可能,从各个角度全面分析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预期刑罚证明。应对证据作出充分说明,列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特殊情形证明。应当列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特殊情形,如怀孕、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等情况。

该院不但要求侦查机关报捕时围绕逮捕的三个必要条件,审查逮捕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也对以上几点进行了全面分析。

二、坚持适时介入侦查制度,增强侦查取证工作的针对性,避免一些案件因取证不力而形成疑案。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涉黑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派人提前介入,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以便在侦查阶段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引导侦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定期或不定期(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召开联席会议,在会议上加强沟通、统一认识,解决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这也为侦查机关报捕案件提供逮捕必要性证明工作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四、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

利用《补充侦查意见书》,增强引导侦查实效。2008年以来,该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不再口头或电话通知侦查机关补报证据材料,而是要求使用加盖院章的《补充侦查意见书》,以增强引导侦查实效。如对案件缺少部分直接证据材料象物证等,不及时调取就有可能灭失,影响诉讼进程的,一旦发现就立即填写《补充侦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并让侦查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将补查材料送达检察机关,使不少案件由孤证变为有证据相互印证。2008年以来,舞阳县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补充侦查意见书》28件次,使28起案件通过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补强证据而被定罪量刑。《补充侦查意见书》的使用既提高了案件质量,又降低了不捕率。

    通过开展“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提高了办案质量,体现了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办案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编辑:行晔杨  上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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