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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留守儿童”不再成为“受害儿童”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16

  让“留守儿童”不再成为“受害儿童”

随着农民工的增多,农村“留守儿童”也随之增多,而这些“留守儿童”却成了一些犯罪分子侵害的“羔羊”,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行为也在逐年增多。临颍县检察院对该县近几年来发生的针对“留守儿童”犯罪进行调查后发现,以留守儿童为侵犯对象的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原因:

(一)被害人家庭存在的共同问题。多数受害“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和他们分离,他们大多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或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受害人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家庭教育几乎无从谈起,孩子缺少必要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自我保护知识,同时孩子失去了与最信任的人交流的机会,随着时间推移,孩子会变得越加少言寡语,不愿意和任何人交谈,养成孤僻的心理疾病,受到伤害后他们也不愿意跟别人提起。罪犯正是看到这些,才有了作案的动机,更加胆大妄为。(二)学校的原因。现在农村学校里面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学校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却和原来相比没有变化,在校期间学生们在一起统一由老师带领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差错,但放学以后课堂外的教育就成了一个问题,学校没有针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从父母那里没有学到的东西也没有从学校学到。也没有针对留守儿童进行家访活动,帮助他们的临时监护人和孩子进行沟通。(三)社会的原因。农村基层组织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不够,未能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主要表现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不够;没有引起对“留守儿童”问题的高度重视,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沟通等工作协调不力,没有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造成了“留守儿童”屡屡受到不法侵害。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需要各相关部门及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临颍县检察院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如下抑制此类犯罪发生的建议: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一方面要针对农村经济欠发达和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结合已判决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讲清其危害,起到很好的震慑和警示效果。(二)要引导家长高度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好外出务工与“留守儿童”教育的关系。能在本地挣钱的不外出,能回避夫妻同时外出的坚决回避,在外出务工的同时,把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事情安排好,外出打工后要加强与孩子沟通、学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科学方式和方法,引导孩子健康成长。此外,要加强临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转变监护理念,引导临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对孩子的文化道德教育和精神需求给予更多的关注。(三)学校、家长要重视对孩子进行性知识启蒙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孩子讲解有关的生理知识,加强对她们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四)加大乡村义务教育投入,积极创办寄宿制学校,让“留守儿童”把寄宿制学校当作自己的家,无疑是一个避免“留守儿童”受到外界伤害的好方法。创办寄宿制学校,把“留守儿童”集中管理,在学习方面,设立专门的辅导老师,可以配备专门的生活老师,专门负责“留守儿童”生活起居,使他们感受到虽然没有父母在身边,但是老师的关心同样让他们的心理很温暖;在业余活动方面,针对“留守儿童”亲情方面的缺失,多开展孩子之间互帮互助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同龄人之间的关心。(五)畅通民工子女随工就近入学的渠道。把农村留守儿童带到父母务工地就近入学,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最好措施,也是保护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办法。建议教育主管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的政策措施,公办学校应尽力就近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平等对待,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学习创造条件。(六)政府及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问题,切实担负起责任。首先,要提高认识,把留守儿童教育成长问题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其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利留守儿童教育成长的政策把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落到实处。第三是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从严从快打击那些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以高压的打击态势震慑针对“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

 

 



编辑:行晔杨  上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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