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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起纷争,抗诉还要发建议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19:16

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检察科在办理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分公司)申诉一案中发现,申诉人中原分公司作为承包方,将其承建的双汇欧洲故事3号楼、7号楼的建设施工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李瑞。李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韩军沙石款5万余元。韩军起诉李瑞、中原分公司偿还货款,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分公司与李瑞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中原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中原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原分公司仍然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经过依法审理,郾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韩军与李瑞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原分公司与李瑞之间是承包法律关系,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前提下,认定李瑞是中原分公司内部职工,判决中原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建议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对本案依法建议提请抗诉的同时,郾城区检察院民行科发现,中原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第三人,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中原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其与李瑞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始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中原分公司已经付完了全部工程款项,中原公司与李瑞之间已经没有相互返还财产的必要,基于此再主张合同无效会增加很多新的诉累,浪费社会资源,检察院民行科依法向中原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订企业规章制度,确保落实整改。该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回函表示一定接受教育,并拿出了具体整改方案,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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