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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征及优越性
投稿单位:  编辑:  发布日期:2015-10-09 20:44

浅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

特征及优越性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一些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言论和观点,有些人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待问题提出质疑。它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呼声和党中央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精神形成强烈反差。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它较好地反映了中国宪政制度下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客观要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是科学的,合理的,是使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一、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在“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下,统一的国家权力被人为地一分为三,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因而检察机关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权力。这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作为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在宪政制度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中国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司法领域监督权的作用。

3、人民检察院被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存在高度契合。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的控诉,实现对警察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的双向监督,监督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有的固有属性。人民检察院还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督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活动。因此,由其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名正言顺的,也是恰如其分的。

4、为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这些特色,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与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建立的检察制度有着根本区别。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活动,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

因此,我国检察制度是从中国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其法律监督的性质,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职能,既体现了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又体现了中国的特殊性,因而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当然,我国的检察制度也有不完善之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我们应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创新理论,澄清模糊认识,针对那些主张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错误观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作为检察干警,我们应该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执法业绩,用事实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编辑:召陵 郝博  上稿:召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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