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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创安路 喜迎十九大” 主题宣传获奖作品展——征文类《青少
投稿单位:未知  编辑:长安网  发布日期:2017-10-28 21:24

“回眸创安路 喜迎十九大” 主题宣传

获奖作品展

征文类三等奖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现状和对策
 

 

郾城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

于沛东

 

青少年犯罪指的是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和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剧增。据有关资料统计,5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仅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0%以下,而当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面对这一严峻问题,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这也将为目前的青少年教育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在我国各种犯罪案例中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其犯罪现象呈现以下几种明显的特征:
   1、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情节恶劣。据统计, 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以平均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几乎已经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每1000件此类案件至少有30件是青少年所为。其作案手段非常凶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突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极少顾及后果。
   2、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低龄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特别是14至16岁的青少年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据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达到80%以上,上升了大约120%,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280%。
   3、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大约60%以上的比例,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3-5人,多则20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
   4、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突出。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有所增大。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十分简单,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犯罪常常没有明确的目的,只是因琐事吵嘴或小事纠纷,有的甚至是看不惯别人的行为就实施加害行为,从而导致犯罪。
  5、从犯罪手段来看,高科技犯罪初见端倪,智能化、成人化犯罪凸现。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逐步普及,利用高科技或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日益增多。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不良文化,有的制造病毒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有的非法攻击和入侵国防尖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罪增加了5倍。未成年人参与的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持枪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与以前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强的特点相比,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在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的案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6、从犯罪身份来看,离异家庭、贫穷家庭的子女居多。一般说来,他们文化程度偏低,贪图享受,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个人原因
    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动机是青少年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地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特别是受到社会上奉行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羡慕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但由于这些青少年多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收入,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私欲不断膨胀,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杀人等犯罪。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他为人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最起码的社会化条件。美国社会学家布利兹谈曾经比较详细的列举了家庭的多种作用:“所有的家庭组织,无论大小,是成员教育私人生活的稳定的中心。家庭成员常常聚会,这是成员所不及的。个体最为关心的福利与财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家庭功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标志,开始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进入转型时期以来,家庭的功能开始发生变化并在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面逐步失调。过分溺爱、放纵型家庭、“严管”型家庭、父母行为不良型家庭、贪欲型家庭、结构缺损型家庭均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但一些学校视教学质量、升学率为“生命线”,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教育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只抓教学质量,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一些学习较好的学生,不惜一切代价重点培养,对一些在校表现不好,成绩较差的学生,则弃之不顾,甚至将他们推向社会,在学生中造成明显反差,造成一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使学生心理产生偏差,甚至是破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原因
    近年来社会上盛行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些青少年就是在消极丑恶环境的影响诱惑下,放弃了远大的理想,动摇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念,随波逐流而走上邪路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开放振兴了国内经济,但改革造成的某些领域的暂时性的无序与失控,由于社会缺乏主题价值观的有效引导,造成社会的道德标准出现混乱,使得这一时期青少年人生观的形成处于 “后天失调”的环境中。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的涌入以及一些舞厅、迪吧、录像厅、网吧等容易藏污纳垢公共娱乐场所的出现,给青少年身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青少年文化素质低,涉世不深,自身素质不高,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差,很难抵制各种侵蚀,一旦受到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影响,就争相仿效江湖义气和哥们义气等封建糟粕,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割据势力。有的因受到一些诲淫诲盗书刊、影视、网络的影响,沉迷于网吧、歌舞厅无法自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原因
    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以及自身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形成不无关系。在这一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较为盲目,加之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而情绪则比较强烈带有很大的冲动性,其行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在个人情绪激愤时的理解力和自制力都明显降低,往往做出人们意料不到的行为,所以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就业原因
    初中毕业升学率和社会就业率偏低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学业成绩差,一些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批评、挖苦,这种潜在的环境使他们成为学生群体中孤独的竞技者。由于升学考试金榜无名,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过早地走进了社会的熔炉。这部分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幼稚、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流入社会后能够受到的法制、道德教育十分有限,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幻莫测的世界,他们的内心彷徨失措。此时,理想失落的痛苦、生命追求的挫折,使他们觉得生命意义面对困惑、自我价值受到压制,形成异常的心理和人格障碍及性格缺陷,这种心理状态和外界的不良环境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的“关心”和“温暖”铺就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在,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初中毕业生因无法继续升学而流入社会,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社会无法吸收潮水般涌入求职市场的年轻人,而这样一个群体正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对策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结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三)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四)社会是保障,政府应给人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五)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六)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不断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青少年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各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并根据转型时期的社会实际,不断探索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思路、新办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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