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投稿单位:市消防支队 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16-02-22 15:32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
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储备仓库;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群众聚集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芾泶Ψ7ā酚枰源Ψ#还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六、各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电话:96119
二O一六年元月十九日
编辑:佚名 投稿单位: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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