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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投稿单位:市消防支队  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16-02-22 15:30
    为进一步加强元宵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福利院、学校、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保持正常完好状态,消防控制室按规定落实人员值班,在营业(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严禁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占道搭台经营,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边装修、边营业;严禁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要值班巡查。居民群众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主动清理自家房前屋后和阳台的可燃物以及楼梯、楼道内的电动自行车。

    四、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举办;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人员负责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六、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高层建筑、商业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绿化带以及居民楼院的屋顶、阳台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可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
 
 

2016年2月18日      
 




编辑:佚名  投稿单位: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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