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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力推进“七五”普法规划的深入
投稿单位:未知  编辑:长安网  发布日期:2017-12-19 22:54

 12月15日  

上午,寒风凛冽,市检察院门口迎来了一支锣鼓队,兴高采烈队伍整齐地敲着锣打着鼓,让正在紧张有序工作中的检察官们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走进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老窝镇台寺村村民们来给民行处的检察官们亲自送锦旗了,村民们亲自将一面印有“当代包公,政法先锋”的锦旗送到漯河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周庆的手中,用这种朴实又热闹的方式感谢民行处检察官们在办理案件中准确定性抗诉成功,20余名农民工的权益通过检察监督获得保障,表达他们20余人能够安心过年的喜悦之情。

 

 

2014年,漯河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漯河市淘宝街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许某某施工,许某某又与刘红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刘红喜组织20余名同村村民参与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建设,工程完工后,许某某、王某某无力支付工程款,刘红喜以漯河市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为由将漯河市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以及许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红喜与许某某、王某某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刘红喜与漯河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判决王某某、许某某向刘红喜支付工程款,而漯河市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案提请漯河市检察院民行处后,承办人周庆积极调阅法院卷宗,查明分包工程款支付情况,查阅建筑工程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指导案例,认真梳理该案法律关系,将案件性质由劳务合同纠纷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本案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漯河市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审查意见,及时将该案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全部意见,判决漯河市金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刘红喜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今年下半年以来,漯河市检察院民行处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各项民行业务得到稳步推进,实现了工作效果进一步提升。该处还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和保险领域虚假诉讼专项活动为平台,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取得较好效果。

 

(来源: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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